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集体或个人新申请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服务。
2、窗口职责
负责提供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材料的受理、审查和审核;负责将合格的材料报市卫生局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按规定办理时限对相关环节进行督促。
3、工作程序
4、申报材料
4.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4.2 《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4.3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4.4 当地人民政府印发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文件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报告;
4.5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报告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4.6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方位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4.7 有资质的金融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
4.8 申请人资质证明相关材料;
4.9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6、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第二款: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河南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二款第一项: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二级妇幼保健院,一级专科医院,市(地)、县级专科防治机构,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