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2、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材料的受理、审查;负责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合格者给予行政许可并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做好存档工作。
3、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见图
4、申报材料
4.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3、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4、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4.5、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
4.6、生产场地原平面图,制水工艺流程图;
4.7、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4.8、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9、净水剂、消毒剂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使用范围;
4.10、自身水质检测设备、检测项目、人员技术情况;
4.11、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和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4.12、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或报告;
4.13、承诺书;
4.14、代办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15、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涉及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16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5、收费依据:
不收费
6、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