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对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和开展技术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2、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材料的受理、审查;负责转送局相关科室进行现场审核,合格者给予行政许可并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做好存档工作。
3、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见图:
4、申报材料
4.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4.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4.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4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
5、收费依据
不收费
6、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