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明确的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
2、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材料的受理、审查;负责组织对提出的行政申请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合格者给予行政许可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做好存档工作。
3、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见图:
4、申报材料
4.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4 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及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
4.5 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
4.6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4.7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4.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合格证明;
4.9 公用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4.10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提供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证明;
4.11 委托书;
5、收费依据
不收费
6、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