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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4-11-23 23:35:53   

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明确的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2、窗口职责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明确的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

2、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材料的受理、审查;负责组织对提出的行政申请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合格者给予行政许可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做好存档工作。

3、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见图:


4、申报材料

4.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4   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及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

4.5   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

4.6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4.7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4.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合格证明;

4.9   公用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4.10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提供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证明;

4.11  委托书;

5、收费依据

不收费

6、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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