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资格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2、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材料的受理、审查;负责转送局相关科室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给予行政许可并发放《外籍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3、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见图
4、申报材料
4.1、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4.2、外籍医师的学位证书复印件;
4.3、外籍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复印件;
4.4、外籍医师的健康证明;
4.5、应邀单位证明及协议书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复印件,其中第2、3项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4.6、申报材料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复印件材料须用A4纸复印,复印件需提供原件验证,所有材料应完整、清楚,并逐页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5、收费依据
不收费
6、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