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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四届八次会议第29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1-17 09:41:13   

对市政协四届八次会议第292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四届八次会议第292号提案的答复
驻卫办〔2022〕59号
单巧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一次性口罩管理”的提案收悉,市卫健体委高度重视,组织医改科、监督科、爱卫科等科室讨论,现就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加强一次性口罩管理答复如下:

一、政策支持

2020年2月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科学规范处理口罩等防护用品的公告》。

二、任务分工

(一)高度危险防护用品处理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在诊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过程中,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和基因检测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口罩、隔离衣等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塑料袋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二)中度危险防护用品处理

(1)医疗卫生机构普通病区或清洁区产生的一次性医疗防护用品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2)疫情监测卡点产生的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由各卡点分包医疗机构配备专用医疗废物桶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并将使用后的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并由各卡点分包医疗机构收集,交医疗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三)低危险或无危险防护用品处理

1、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除医疗卫生机构外)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使用后的一次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不属于医疗废物,按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使用后的一次性口罩、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或经处理后再次流向市场。

2、广大市民使用后的一次口罩,不得随地乱扔,严格按照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处理,投入到不可回收垃圾桶中。

3、环卫工人清扫收集的一次性口罩,按照不可回收生活垃圾专门集中于不可回收垃圾容器内,交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三、工作推进

(一)在各医院加强宣传,提醒患者及防护人员自觉把使用后的口罩放进“医疗废物”的黄色垃圾桶内,由医院统一处理,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通过市卫健体委宣传部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一次性口罩使用注意事项及二次污染带来的危害,对市民进行科普宣传。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降低因一次性口罩处理不当引发的健康隐患。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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