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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2016年“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6 15:49:2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2015-2016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丰富活动内涵 
   (一)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活动,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着力提升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中医药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全科医学科室建设,引导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参加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加注全科医学专业,提高由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参加的全科医生团队的服务能力。鼓励乡镇卫生院结合实际加强特色科室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着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 
   (二)规范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细化量化项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以结果为导向创新服务方式,注重普通人群健康素养提升和重点人群个性化连续健康管理的衔接,提高规范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三)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 号)规范乡镇卫生院的命名,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加强对医疗文书和日常运行中的医疗卫生信息的管理,强化处方、病历书写规范,提高医疗卫生信息统计分析利用能力。优化就医环境和就诊流程,加强文化建设,规范医务人员着装、服务用语和行为,改善群众的就医体验。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涵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中医药、计划生育、基本药物、健康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绩效考核等功能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在居民健康管理、院内业务管理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利用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远程医疗和会诊,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就医成本。 
   (五)创新群众参与方式。探索利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第三方评价,通过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开展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开展门诊及住院患者、健康管理人群等满意度调查,力争客观反映群众心声。 
    二、明确遴选程序 
   (一)乡镇卫生院自评。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年版)》要求,积极开展自评,对于自评中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积极予以整改。在自评及整改结束后,填写《2015—2016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开展活动的自评报告(包括活动开展情况、查找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自评结果、群众满意度调查等)、反映乡镇卫生院院容院貌、开展活动情况等内容的图片(JPG格式)或视频(AVI或者MPEG格式,1分钟左右)等资料,一并报送至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县级初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发〔2015〕94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考核细则(2015年版)》等文件要求,统一组织对申报“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单位的初审,并推选出整体效果较好的单位,上报至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对于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群众反映强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乡镇卫生院,均不得上报。
     (三)省辖市复核验收。省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采取调阅资料、数据分析、现场查看、群众访谈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申报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复核验收。对复核验收合格的单位,以省辖市为单位,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开展活动的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2015—2016年度的申报比例为全省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0%(各地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2)。对复核过程中出现报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材料不齐全、基础数据填报缺失或者错误等不满足创建活动要求的乡镇卫生院,视为验收不合格,不得上报。
     (四)省级抽查验收。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于2016年6月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原则上省辖市抽取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省直管县(市)全部列入抽查范围。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将作为我省候选单位,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遴选复核。上报前,省卫生计生委将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对候选单位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对公示中接到群众举报,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不予上报。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的重要抓手,是提高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建设活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按照“2020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的总体目标,对建设活动作出规划部署,明确各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的时间节点,督促所有乡镇卫生院突出问题导向,查找薄弱环节,尽早整改提高,有序推进活动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机制,严格标准。在县级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沟通协作,实时掌握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协调解决补偿机制、分配机制、人员编制、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严格审核流程,认真做好初审、复核验收、举报调查、资料报送等工作,并留存相关资料,确保推选的单位经得起群众检验。对创建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适当削减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下一年度分配名额。对已经认定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若被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卫生院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
     (三)广泛宣传,政策引导。各地要组织乡镇卫生院通过横幅、标语、版面等形式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宣传活动,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建设活动的典型做法和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巩固活动成果,调动医务人员、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上报活动开展的好经验、好做法,2016年每个省辖市上报活动信息不少于2篇,直管县(市)不少于1篇,省卫生计生委筛选后推荐上报。要加强政策引导,在项目支持、设备配备、绩效奖励、职务晋升等方面对获得“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予以倾斜,充分调动乡镇卫生院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联 系 人:李春霖    电话:0371-65897950
电子邮箱:wstnwclcl@126.com
 
附件:1、2015—2016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申报表
      2、2015—2016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各地名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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