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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
发布日期:2014-11-05 22:28:16   

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事项类别:民生服务类、后台办理窗口审批类设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

事项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
事项类别:民生服务类、后台办理窗口审批类
设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5、放射机防护性能及放射机房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
9、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0、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12、承诺书;
13、代办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申请年度校验时,提交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场所检测报告;
1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窗口联系电话:0396-36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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