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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四届人大九次会议第9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1-16 10:30:45   

对市四届人大九次会议第96号建议的答复

对市四届人大九次会议第96号建议的答复
驻卫办〔2022〕50号

丁水印、陈军超代表:

您好,收到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各县区医院转诊的建议”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市医保局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医保部门在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异地就医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和民生工程,加强宣传、简化管理、优化服务,稳步扩大定点范围、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扩大基本医保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范围,进一步便利群众就医。关于您提出的分级转诊的建议,目前国家、省医保有关异地就医政策尚不支持。在分级诊疗促进参保人员在本地就医方面,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以下支付措施:

1.降低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根据《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驻医保〔2021〕2号)规定,我市参保职工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我市参保居民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乡级医院200元、县级500元、市二级600元、市三级1200元、省级二级及以下600元、省级三级及省外2000元。

2.转诊患者累计起付标准。根据《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驻医保〔2021〕2号)规定,急诊抢救与住院、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

3.提高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根据《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驻医保〔2021〕2号)规定,我市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转外就医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在以上基础上分别降低5%;参保居民在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县级医院、乡级医院、住院,每降一个级别报销比例提高10%-15%。

4.未经备案的转诊降低报销的比例。根据《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驻医保〔2021〕2号)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非急诊抢救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核查属实地,报销比例下降20%。

感谢您对全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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