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驻马店          咱的驻马店APP
logo
健康驻马店     咱的驻马店

关于对李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驻卫医罚【2021】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28 17:34:44   

被处罚人:李秋;性别:男;居民身份证:342201197002154812;民族: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冲疃村汪东组94号。本机关依法查

被处罚人:李秋;性别:男;居民身份证:34220******;民族: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冲疃村汪东组94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李秋于2020年11月20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位于驻马店市雪松路与文祥路交叉口关庄二巷的“北少林武医”店开展针灸治疗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笔录》(2020年11月20日);2、《询问笔录》(李秋2020年11月20日);3.现场取证照片16张;4、执法全程记录录像资料、现场取证照片等视听资料光盘2张;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驻卫医证保决[2020]3号)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6、李秋身份证复印件1份;7、李秋提供的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复印件5页。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驻卫医证保决[2020]3号)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6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执收单位:驻马店市卫生计生监督局,账号:521010028624012,地址: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开发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2021年 4月28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