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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四届八次会议第23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1-17 09:30:59   

对市政协四届八次会议第238号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四届八次会议第238号提案的答复
驻卫办〔2022〕19号
李林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民营医院名称乱象的建议”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我委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结合我委职责和规范民营医院名称乱象工作开展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文件精神,初步形成了多元办医格局,有效增加了医疗服务供给,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多样化选择需求。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医疗机构(含医院、妇幼保健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等类别)4562家,其中民营医疗机构为1109家,占比为24%,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在活跃我市医疗市场,方便群众就医,缓和医疗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市医疗服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受对卫生法规认知不足、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历史遗留等诸多因素影响,部分民营医疗机构的确存在名称不规范、自身管理水平较低的现象,这需要各级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整治命名乱象,引导其逐步规范。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回复

近两年,围绕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名称和诊疗行为,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厘清职能与排查清理并重,严格履行民营医院名称管理职责

2020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11号),要求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委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医疗机构校验、医疗广告审查等多种方式,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名称核准的行政职能,已经纠正了我市一批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名称,并以内部发文的方式督促各县区卫健行政部门落实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

(二)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并重,加强保护知名医院等机构字号

协和医院、同济医院、同仁医院等知名医院凭其医疗实力赢得了社会信誉和群众口碑,但一些民营医疗机构在没有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协和”“同济”等知名医院字号,欺诈、误导人民群众,严重侵害了正规医院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形象,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于2020年5月印发《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针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切实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紧密对接,进一步完善知名医院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及时更新保护知名医院等机构相关字词。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规范管理,对含有“协和”“同仁”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投资关系或相关授权的,指导其变更名称。

2021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通知》,在全系统逐一核查在名称中使用“协和”“华山”“同济”“华西”“湘雅”“齐鲁”“同仁”等知名医院字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严厉惩处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清理整治专班,大力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等违法行为,清理了一批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字号的医疗机构,有效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的专项行动,严厉惩处了扰乱医疗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维护了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

在此期间,我委先后引导原“上蔡协和医院”变更为“上蔡蔡州医院”、原“遂平协和医院”变更为“遂平华中医院”、原“西平协和医院”变更为“西平博康医院”。其他原来擅自使用类似知名医院字号的民营医院,也均已完成更名。规范名不副实的医疗机构13家,如要求注册类别为中医院的原“正阳骨科医院”变更为“正阳淮河中医院”,要求达不到二级综合医院标准的原“西平红山医院”变更为“西平红山骨科医院”,要求不符合设置标准、可能会诱导群众的“驻马店泌尿专科医院”变更为“驿城天中医院”等。

(三)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并重,推进民营医院依法规范执业

1、严格新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的名称核准。社会办医沿习已久,民营医疗机构的名称核定存在工商登记与医疗卫生许可执业登记的双线管理,工商登记与执业登记双方有各自的命名规则。按照传统流程,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许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设置审批,举办主体向设置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举办方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举办方的情况、拟设医疗机构名称等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符合规划,同意设置,即向举办方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完成设置审批手续之后,医疗机构再经过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等有关要求,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准入实施“二证合一”,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举办方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根据《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豫发改社会〔2019〕404号)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为:先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不是法人主体许可,而是举办主体取得的医疗行为资质许可。市县(区)两级卫健体委行政审批窗口在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的前期审核中,注重宣传有关“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会办医的有关文件精神,以营业执照中显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为依据,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对其拟申办的新设立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核准,保证其医疗机构名称符合命名规则;同时,审批、医政医管和卫生监督等部门紧密配合,在日常业务咨询、日常管理、监督执法活动中注重加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引导民营医疗机构举办方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健康发展。

2、从严从实,不断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一是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按照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规定的任务清单,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监督工作,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2021年我委共抽取“双随机、一公开”任务1828个,通过双随机发现违法线索并作出处罚的案件共84个,罚款金额16.42万元。二是深入开展卫生监督“蓝盾护航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9〕136号)和全市卫生健康体育、卫生监督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职业卫生和公共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在全市开展卫生监督“蓝盾护航行动”,全市共检查医疗机构3530家次,其中检查民营医疗机构1225家次,占比35%,查处案件数567件,警告256家次,罚款55家,罚没款289.089万元,包括对民营医疗机构暂停执业3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家、吊销个人执业证书1人的重大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净化了医疗市场。三是初步完成“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扎实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信用+综合监管”工作,所有行政处罚结果和信用评级均按要求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四是通过日常管理持续推动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结合全市医疗资源布局和日常管理需要,我委制定《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2021—2022年)》,持续推进全市民营医院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促进加强内涵建设,规范民营医院依法执业行为,逐步提升民营医院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民营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一)严格准入标准,扎实做好事前审批工作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加强对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医疗机构名称。

(二)凝聚强大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卫健体委将继续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的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三)强化法制宣传,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

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月”、“8.19医师节”、“12.4国家宪法日”等时机,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咨询服务、新闻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能力。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守法经营。采取内部通报和媒体公告等方式,定期公开公示辖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将医疗机构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对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医疗机构给予表彰,促进诚信经营,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

(四)抓好专项行动,结合专项巡查清理民营医院名称

依据国家卫健委今年印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民营医院专项巡查行动的通知》,抓紧抓实我市民营医院专项巡查行动,实现辖区内二级以上民营医院和50张床位以上民营医院全覆盖。其中强调巡查民营医院在机构设置方面包含医院名称是否符合规定,医院使用的标识名称、宣传名称与执业证书登记名称是否一致。此次民营医院专项巡查专项行动,采取“数据筛查、医院自查、重点必查、随机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结果会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并上报省卫健委。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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