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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奖扶对象确认
发布日期:2019-10-30 15:33:35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豫人口[2011]81号-----------------------------------------------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豫人口[2011]81号
-----------------------------------------------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为更好地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政策依据,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规定与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各地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省人口计生委重新制定了《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本省有关奖励扶助的政策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结合我省实际,对上述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户口问题

(一)“农业户口”是指没有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本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分配责任田(地)资格的户口。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本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职业登记为“农民”,有分配责任田(地)资格的户口。

(二)农业户口曾转为非农业户口,于2004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下发之前又转为农业户口的,可以确认为农业户口。

(三)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继续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奖励扶助金发放至亡故为止。此前已经按省辖市有关规定适用了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成建制农转城”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四)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在明确落户前不得登记申报奖励扶助。
二、关于生育行为及子女数量问题

(一)“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和“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及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情况(未曾生育的除外)。
下列情况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1、符合计划生育号召、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是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曾经生育又合法收养子女,但没有违反国家、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扶助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要求,另一方未曾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4、再婚前符合奖励扶助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要求,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送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离婚时随对方生活的生子女,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三)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子女,不计入现存子女数。

(四)经公安部门确认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返回与现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五)再婚后又离婚的按其本人实际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三、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年龄问题

(一)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1933年以后出生,在某年的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即可在当年的1月15日前申请奖励扶助。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年度享受奖励扶助。

(二)户籍登记与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以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本人户籍登记年龄与调查实际年龄不一致时,应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认定。
四、关于婚育史问题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纳入奖励扶助对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现后,应对双方资格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外地迁入,迁入者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其中聋哑、智障等人员,原居住地不清或无法与原居住地联系取得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迁入前有过婚育史的,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
五、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下列情况下应于次年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一)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导致子女增加,但不包括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户口农转非(不包括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户口迁出县(市、区);

(四)死亡;

(五)审批错误的;

(六)其他。
六、其他问题

(一)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励扶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抚恤、农村“五保”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领取奖励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补贴。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已经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夫妻,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在录入国家奖励扶助信息网前已经死亡的,不再上报和纳入奖励扶助。

(六)溺杀、遗弃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七)当事人犯罪服刑期间不享受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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