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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发布日期:2019-10-30 15:29:09   

一、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

一、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 49 周岁,可以申请获得特别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 周岁的夫妻,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应积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等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其再生育提供便利。
、扶助对象确认和退出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然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级初审。 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5.对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信息管理。 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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