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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疫苗最高罚款或提升至50倍
发布日期:2019-08-13 08:29:12   

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再次提升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次审议,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草案再次提升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8年10月,针对“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相关部门依法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顶格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91亿元。

“天价处罚”,迎来网友点赞,但同时大家也更关注,如何通过立法,让处罚更有力度,真正为疫苗安全筑牢一道法律防线。

针对疫苗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等社会热点问题,草案进一步细化,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草案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记者查询得知,与草案二审稿相比,将“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提升到了“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有较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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