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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园园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09 15:58:11   

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爱克首府E座59号楼16楼1614号木子美业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爱克首府E座59号楼16楼1614号木子美业工作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李园园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李园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李园园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的规定,李园园的违法行为情节属于特别严重。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8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驻卫医罚先告字[2018]5号),似决定予以李园园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驻卫医证保决字[2018]011号)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李园园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送达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李园园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送达公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396-3681212,联系人:龚健,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208号二楼法制稽查科,邮政编码:463000。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李园园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驻马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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